憑信心還是靠行為?
剛信主的時候,開始被灌輸:『不要喝酒,不該看電影,不可以跳舞,不得染髮、(男生)留長頭髮... 做這些事都是在放縱情慾。』。這些事我本來就很少做、有些甚至沒做過,對我來說沒差。只是這些外加的要求不禁令人思索:要判斷『屬不屬靈』究竟是看靈魂還是看肉體?是看內在還是看外在?
靈的好壞,決定於一個人內在的品質;而看得見的行為和活動是這些內在素質的表露,它可以藉由包羅萬象的形式呈現。只要背後的動機和用意是好的,那麼 都是可以被接納的。如果一個人真的有心要向神歌唱,那麼我不覺得搖滾樂就一定不如管絃樂討神喜悅、靈糧詩選也不見得就比讚美之泉屬靈... 決定的關鍵在於:在神的眼中,我是以什麼樣的心態在從事這些事?是待赦之罪人還是法利賽人?
當某種形諸於外的行為或活動被高舉到不能夠被挑戰或質疑其價值的時候,參與的人就容易把它變為一種例行公事、將其背後原來美善的動機代之以一個沾染私慾的次級品。
一味的禱告、傳福音做事工,我們就可以說一個人是個討神喜悅的人嗎?看看耶穌在馬太福音23:14~15對法利賽人的評論好了。討神喜悅的人跟法利賽人同樣傳教,兩者一樣的行為卻有耶穌不同的評價... 到底差別在哪裡?
不外乎是他們行為後面的動機吧。
一個人的動機,誰知道的最清楚呢?第一個當然是神。第二個是對自己誠實的人。
說到這... 我自己做事的動機又如何?我的靈魂品質又如何?
這真是個令人語塞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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